3.4 减震设计


3.4.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可采用消能减震设计。
3.4.2 对采用消能减震设计的轨道交通结构,其抗震设防性能目标不应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3.4 减震设计

3.4.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是一种新技术,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隔震与消能减震的效果、长期工作性能,以及经济性等问题。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条件地利用隔振和消能减震来减轻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地震灾害,是完全可能的。现阶段,这种新技术主要用于对使用功能有特别要求和高地震活动性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即用于投资方愿意通过增加投资来提高安全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物。
3.4.2 本条对轨道交通结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设防目标提出了原则要求。按本规范规定进行隔震设计,还不能做到在设防地震下上部结构不受损坏或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的要求,但与非隔震或非消能减震结构相比,应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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